我们是一对年过八十的夫妇,现居单位宿舍楼五层,无电梯,腰腿有病,每天爬楼很困难,想把房子卖掉,另购带电梯的房子。我们现居房是二十年前单位配售的“成本价房”,产别是“私产”,有正式的“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大红封皮),可以自行售卖(问过单位)。听说最近北京市出台的政策规定,售房时所得款超过原房价部分,要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房产税,我们的问题是:此项政策是专门针对炒房者,还是一刀切,把我们这种情况也包括在内?(如包括在内,我们就得缴纳几十万元的税)恳请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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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刀切的,如果需要帮助的话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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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咨询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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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政策是一刀切,可以等等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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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