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房屋在合同租赁期内被卖给新房东;
2、与新房东重新续约到2010年11月19日,并变更提前解除合同条款:甲方(新房东)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
3、签好合同5日后,新房东的母亲发短信通知我,要求我们2月后搬走;
4、我回复新房东母亲手机----你们这样做不合适吧,我会尽快找房
5、到五月初,新房东母亲来租房处要求我5月25日“搬要搬不搬也得要搬”,并赖着不走;
6、与前房东联系,前房东告诉我----出售合同上写有----新房东承诺同意现租客继续租至11月19日。
问题:
1、我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可以吗?
2、我与新房东母亲的短信有法律效力吗?我回复的短信是否是认可了通知,并同意了短信通知?
3、前房东的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对续签的租赁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如果新房东在租房协议中违约,是否可认定原房屋买卖合同中----新房东承诺同意现租客继续租至11月19日----这个条款也算违约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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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有权不解除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2、短信有效,说明你已经同意搬走了
3、与原房东的租房协议有效,但你已与新房东变更了合同解除的条款,新条款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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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约定租赁合同到11月份,你有权不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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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