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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广东的企业工作,但我的工作地点是在北京XX电器,销售公司的产品,我是这家企业在北京办事处的销售人员。公司跟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只有公司有,我手中公司没有给留底。我想知道如发生劳动纠纷的话(比如:我未在合同期满时,提前一个月书面辞职了,但他们还是说要扣我的工资和提成)我想北京的劳动仲裁或劳动部门投诉,可以吗?(北京的能管得了广东的企业吗?)再有我们上班时间经常非常的长(一天要工作12小时或16小时以至于20小时)还经常的停休呢(本来就是一周休1天)虽说有相应的提成奖金,但实在太累了,人老这样的话,怕以后年纪大了,会捞下病呢。所以不想干了,这个情况(长时间的工作)不知是合法的吗?辞职时可以要求公司给与补偿金吗?他们不给的话,我可以去告公司吗?会赢吗?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5-09 14: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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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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