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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不2009年、2月受的工伤经过劳动局鉴定为十级工伤 保险公司也是把钱给我赔了的 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 但是我现在不想做了想辞职了 请问公司还要不要赔偿给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谢谢

劳动纠纷
2010-05-06 21:34: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答:1、根据上海市工商保险条例事实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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