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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了男朋友,两个人在2个地方上学,平时见面机会很少,每年学期中他会回来看我,这几天我和他住在招待所。晚上有公安例行检查,我们什么也没做,公安也没说什么,但是把我男朋友叫到隔壁说,这是“非法同居”之后什么也没有为难我们。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但是我心中有一个疑问,想向懂法律的律师请教,为什么每个人在说到“同居”的时候总是在前面加上“非法”这个修饰词呢?我和他那样是违法的吗?我们都有居民身份证,入住招待所的手续也是正常的,我们违法了法律哪一条或者哪一部分了吗?我很想知道结果,作为一个大学生,对法律七窍不通一窍我很惭愧,希望有热心的人帮帮我,谢谢!

婚姻家庭
2008-03-28 1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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