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市中心房屋动迁至闸北区,当时房屋居住和承租人为我、祖父母、姑姑及其儿子,因为我是独生子女的关系房屋多分到9平方,此套房屋共63.4平方。此房屋为使用权房无法转为产权房。后姑姑去世,其儿子加入美国籍注销户口。户主由原来的姑姑改为我祖父,后来我叔叔的女儿因政策允许知青子女回沪将户口迁入,但承租人仍为我祖父母和我,我叔叔女儿一直在外地工作并未居住至今。3年前祖父母相继去世,该房屋内户口为我和我叔叔的女儿,承租人为我。07年在我祖父去世后,叔叔为让他女儿当户主,书面同意以经济补偿的形式让我把户口迁出。3年来由于经济补偿具体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故我户口至今未迁出,而叔叔一家以她女儿为户主的关系将全家户口都迁入该房。迁入户口时我并不知情。现在我是承租人,请问叔叔一家在该套房屋内有居住权不?(叔叔一家外地有房,本市无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