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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0年1月-2010年3月止的县电信分公司代办业务员,我们做的事、接受的管理和有劳动合同的员工是一样的,不同的中只是所 签合同不一样,我们一直没有相应的福利,养老保险也是在2008年才开始办理,2010年4月份,我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告知合同取消, 所有业务移交给别一个业务员。我想问一下,我们这样的情况算不算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我要求电信公司,按劳动法赔偿并补缴在电信公司 上班期间末给我缴的养老保险费,提起诉讼,法律上会支持吗?

其它综合
2010-05-06 23: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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