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前,镇企办租用村组土地,以略高于农业产出的价值支付村组,镇企办开办了一个企业,后因经营不善关闭,该场地和设备闲置。1994年我单位利用这个场地和设备与镇企办合伙又开办了一个新的企业,每年租地仍以略高于农业产出的价值支付村组,并为镇企办收回了所有的投资,镇企办也盈利了。直到2006年企业改制,单位与镇企办达成协议,一次出资购买了镇企办的股份,镇企办退出企业,单位正式成为民营企业经营至今。我单位租用村组土地每年仍以略高于农业产出的价值支付村组。请问:这样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办企业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