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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工伤失掉了右上肢,在九五年鉴定为三级,单位一直未到老动局去认定,并说我什么待遇都没有,现在我一直找,他们同意我再做鉴定,我现在想知道以前向我这种情况有何待遇,现在鉴定了按现在的文件执行吗?现在我应该享受的待遇应有什么。

劳动纠纷
2010-04-29 22:40:1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按照相应的工伤等级待遇来认定
  • 你的情况按目前标准重新鉴定还是三级,单位不落实你的工伤待遇违法,济南市在2007年统一下发过通知,要求将老工伤1-4级人员上报,从社保基金中支付个人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不再负担。看来你的单位没有上报,且拒绝支付伤残待遇。你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单位应补发多年来未发放的伤残待遇,按月继续发放工伤津贴,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我刚办理了一个发生在1988年,工伤六级伤残的案子,情况跟你类似。鉴于情况复杂,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变化较大且不够明确,并且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已无与单位继续协商的必要,也没必要等到单位为你重新鉴定,为最大限度维护你的利益,防止单位降低支付标准,建议委托律师依法办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不收费,仲裁过后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诉讼费仅5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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