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5月8日与北京一家单位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2005年5月8日合同期满后单位未与我续订合同。到2007年1月5日,单位又与我签订了一份1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1月初,单位要求我续订一份1年期合同,但我签字后单位一直未将签字盖章的合同返还给我。从2009年起单位一直未与我再续订或更改合同条款。我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是从2004年5月8日至2010年1月31日,之后单位重新给我安排工作。新工作岗位是其控股的西安一家独立法人单位,新单位要求我重新签订合同,并从到岗之日起计算工龄,以前的工龄不予转过来,且新工作已脱离我原先学习并从事多年的专业,工资也降低了太多。经多次与单位沟通至今未果,我提出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及未及时与我续签合同或应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而未签形成的双倍工资,那么所有这些补偿及双倍工资应如何计算?(我的合同工资是1800元,但从2004年5月—2008年7月31日实际工资总额为6333元/月,2008年8月1日起工资调低至4000元/月)我应在何地请求仲裁?可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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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帮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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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不能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我认为你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将丧失。
对方应当在符合签订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日支付你双倍工资。
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工资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或者原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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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主张11月的双倍工资,即44000元。
2、6个月的补偿金24000元。
3、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不能直接起诉。
4、离职时具体的操作非常关键,否则你可能丧失部分索赔要求,建议你委托律师处理。
来电咨询,我会给你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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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