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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5月8日与北京一家单位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2005年5月8日合同期满后单位未与我续订合同。到2007年1月5日,单位又与我签订了一份1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1月初,单位要求我续订一份1年期合同,但我签字后单位一直未将签字盖章的合同返还给我。从2009年起单位一直未与我再续订或更改合同条款。我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是从2004年5月8日至2010年1月31日,之后单位重新给我安排工作。新工作岗位是其控股的西安一家独立法人单位,新单位要求我重新签订合同,并从到岗之日起计算工龄,以前的工龄不予转过来,且新工作已脱离我原先学习并从事多年的专业,工资也降低了太多。经多次与单位沟通至今未果,我提出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及未及时与我续签合同或应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而未签形成的双倍工资,那么所有这些补偿及双倍工资应如何计算?(我的合同工资是1800元,但从2004年5月—2008年7月31日实际工资总额为6333元/月,2008年8月1日起工资调低至4000元/月)我应在何地请求仲裁?可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它综合
2010-05-01 11: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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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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