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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0月11日通过中介购买一套二手房,合同上写分三次付款,即2010年3月30日全部付清,由于我方私人原因,经双方协商,签订一协议,最后房款于2010年4月30日付清.由于房东本人在外工作,第三次购房款是其父代收,协议是其父代签,有中介证明,这样可行吗,在法律上承认吗? 本打算于2010年4月30日交清剩余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房东在外工作的原因,房东提出2010年年底回家后办理过户,我方比较忧心,一再要求房东签订协议,约定什么时候过户,但房东很强硬地拒绝,却答应给房子钥匙和房产产权证及土地证,于是我方同意付清最后一笔购房款,还是其父代收房款并开据收条,请问这样做可行么?以后要是出了问题打关司,我方能站得住脚,打的赢吗?但有没有委托书啊,房东不一不定肯补写,传真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现在问题就是房东在外地回不来,又不肯亲自写收条,而且其父也没有委托书,如果补写,传真复印件是否有用?

房产纠纷
2010-04-27 16: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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