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在您百忙中打扰您,实在不好意思。
我碰到一个困难:我亲戚的一个店面在厦门sm城市广场附近,和现在租户签订的合同在2010年1月份前就已经到期,3月份中旬由于一些合同款项无法达成共识,电话通知租户搬出店面。在搬出前,采用月付的形式交租金,租户最后一次缴纳的租金是4月16日。
现在我们要求租户在5月15日前一定要搬出,租户拒绝,我目前手头没有证据证明3月中旬时通过租户搬出,我该怎么办?急切等待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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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你们再用书面的方法去通知租户还是可以的,用书面的方式,可以去公证处公证送达,在通知上写明,由于上一个合同期已满,现决定不再出租,租金计算至何日,并请他们尽快另选店址,并在5月15日之前搬离。不过,你们要做好准备,因为即使程序上都做得很完美了,也不能保证对方一定能搬出(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确实比较仓促),要为自己留好退路,并积极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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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腾房,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合同到期至实际腾房时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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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两位的答复。我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报警,派出所是否能够受理?是否能够敦促租户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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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即可要求承租方搬走。逾期不搬的话,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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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合同到期至实际腾房时的租金,还有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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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双方已经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即可要求承租方搬走。逾期不搬的话,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腾房,并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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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凭所有权人的身份,在民事范畴内,可以私力救济。
2、或考虑诉讼处理。
欢迎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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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