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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属于大连某劳动派遣单位,于2007年12月底被派遣到一用工单位工作,并且在07年12月27日已于用工单位发生了劳动关系,但是劳动派遣单位在2008年的3月才正式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合同的启示日期是2008年3月1日)请问下这样我已形成的三个月劳动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是否应该从2008年1月1日就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2008年3月1日。

其它综合
2010-04-26 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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