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毕业后受聘于一家外企S,因该企业在中国尚未成立法人,所以和他委托的一家外企业D签约,合同期为3年,违约金150000。但实际上和D公司没有任何工作关系,只是把工作关系挂在他们公司下面。
去年S公司要求我出国工作半年,出国前我与D公司解除合同。
回国后我因身体不好不能继续工作,没有与D公司再签约。D公司以我合约还有1年半没有结束为由,向我索要违约金。但我在出国前已经和D公司解约,并且解约合同里也不涉及回国后与D公司再续签这一环节,请问D公司索要违约金是否属于不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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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D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且D公司并非实际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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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所叙述是事实,则D公司无权索要违约金。详情可依据合同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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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索要违 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 可以制定违约金条款,同时你和其已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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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约定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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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所述,D公司无权要求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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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