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是06年6月购买,07年5月1日收楼,我的买卖合财第十八条规定,开发商在交付使用之后720天之内要帮主业办好房产证,不然的话,业主有权追索总房价1%的违约金。但今天已经过了三个月了,开发商还没有帮我的房产进行登记,我打电话问开发商,开发商说是银行没把我的资料调出来,我打去银行问,银行说是开发商没将我的名单列给银行,所以银行才没调出来。开发商一直推卸责任,也不跟银行沟通,现在变成我自己在银行和开发商两边联系。开发商态度恶劣。请问我可以追索总房价1%的违约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