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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学城上班,是2003年2月在大学城的一个学院参加工作的(不在编),今年2月学院领导用降低工资、和学院的部门没有工作量、需要更高学历人才等说法,分管领导找我谈了几次,说明了要辞去我的工作。那么在我临走时提出的要求是:进院时主要领导表态的每年12个月给13个月工资,离院时补发,即7个多月的工资,和在学院7年多时间的每年2个月的失业金保险。学院主要领导现在又反过来说他们没有直接赶我们走,拒绝赔偿,只愿意补偿我们一个月的工资走人,请问我有理由起诉该学院吗,采取什么方法起诉?

保险纠纷
2010-04-23 09:19: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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