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有以下情形:
1.前后两次私自单方面调整发放工资时间(从每月12号发放调整到20号,又从20号调整到30号)而从未与职工商量。
2.每月工资老是拖后发放,少则二三日多则十余日。
3.合同上写明是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可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则是每天9小时,每周只休一天班有时还不休班,并且无加班费。
4.拖欠职工养老金不缴,并因此造成女职工计划生育金长达十多个月未发放(员工咨询计划生育金时,单位主任说的)。
本人于2009年12月20日提出辞职,并提交书面申请,于2009年12月21日正式离职。可单位却扣我11.12共一个月零20天的工资未发,理由是我未提前30日提交申请,要向单位支付30天每天五十元的违约金。请问我应怎么办?能向单位要求赔偿吗?
-
据你所述事实,可要求公司补发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的工资,补缴五险费等.你前面说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又在第3条说合同上写明......,因此,不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据你所述事实,你辞职无需提前通知公司.公司不应扣你工资.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