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土改我爷爷有330平方米农村老宅基地【上面有我爸的字】,2间瓦房,后面依附着一间草屋,再后面竹园地,都在一块土地上。该资料从政府档案局刚取的,之前一直没拿到依据。
1991年再出宅基地使用证时,一间草房早已倒塌了5年。只有2间瓦房在,被评定宅基地使用面积为154平方米,爷爷不在了被我爸【居民】继承了。当时要办新的宅基地,要本人填写申请表的,我家该处没人住,这里是老家。【在同一个县,但是离的很远的】村里也没叫当地的亲戚通知我家,人不在村里经测量确定的。
有文件上说房倒塌了2年不造变为空地,村里集体有权收回闲置的宅基的。但是我家0.5亩地上还有2间瓦房在,只是倒塌了一部份【一间草屋】,1991年评定原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缩小吗?到底怎么评定的?现在地还在我家瓦房屋后,一直使用着,再后面是我家的竹园地【其在中间位置】1951年至今一直是我家人在使用该地。就是当初1991年没有被鉴定为宅基地,我爸是居民【属于继承】。我爸继承了房子,地随房走,过了这么多年【还没超过20年】,现在是否还可以要回当初全家以农民身份使用的0.5亩的宅基地使用权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