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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嘉兴光明公司上班(送牛奶),刚进公司时公司收500元押金,以后每月从工资里扣,共交押金3000元.公司承诺离职后退还,我与2010年2月初提交了辞职报告及退还押金申请报告。公司接收了我的申请,但以找不到人上班为由让我帮忙一段时间。我正式离开公司是3月10日。直至今日我多次催讨押金,公司一直以押金款在上海总公司为由没能退还给我。请问他们的做法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我可以投诉他们吗?

其它综合
2010-04-22 12: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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