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和儿媳结婚时,我们是住在一起的,我给他们写了份证明(但没有公证,当时只有个证人签了字),将房屋赠与他们,但因儿子去逝,儿媳立即拿证明索要房产,人品极差,对公婆也不好,甚至不让我们在家住了,固不想再将房产赠与给她。没想到的是她居然将我们老两口告上了法庭,区法院判我们胜诉,后她又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居然判她胜诉,现房屋产权人还仍是我呢,这判的合理吗?难道法律有两面性吗?所以诚求高人给予法律上的答疑,法律到底是怎么个规定啊?哪个判的对呀?岁数大了,真的不明白,给我弄的糊理糊涂的!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