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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妻子与99年结婚,有一10岁女儿,本人06年来南京做建材生意,2009年小孩与妻子回老家,妻子独自抚养小孩,由于长期感情不合,老是吵架,后来自己在南京发展期间结识一女子,感情很深,后经常来往,去年妻子来南京发现并收走我所有的资金及生意方面的一些执照,公章,身份证,使我无法将生意继续下去,后来一直闹离婚,她不同意,而且她要我补偿50万,并且否认两人多年一直由她保管的积蓄,我也没凭据,而且小孩由我抚养,她不承担抚养费,并且到现在都没把东西还我,我也没积蓄,由于生意方面我有些债务和未收的往来账,并且我们共同签了一份贷款,申请离婚,请问我该怎么做?那些债务和贷款如何承担?若是收上的往来账如何分配?谢谢,急!!!

婚姻家庭
2010-04-22 13:31:2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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