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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合伙开办的股份公司,在孙姓股东即法人办完所需的全部手续(三年的时间)后未争取另两位股东意见,擅自将公司的股份出售。而且该项目已经开始建设。并要求另两位股东退股(损失按投资额的银行贷款利息赔偿)。另两位股东均未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另两位股东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经济相关
2010-04-22 13:15:0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合伙是合伙,股份公司是公司,两者完全是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另外,在你这里,法人指的是企业法人,也就是公司本身,不是一个自然人,也不是孙姓的股东。另外,股份的出售,是取决于股份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股份是谁的,谁就可以出卖,不需要进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样,是否退股,也是股份持有者的意思表示才能决定的,不是对方要求你退股,你就要退股的。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明显的经营问题,侵害了你们的权益,你们作为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到法院。具体条款请参考公司法的相关内容。(律师助理解答)
  • 如果孙姓股东出售的整个公司的股份,是无效行为。你应该说清具体情况才好准确判断
  • 诉讼,主张优先购买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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