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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 2010-04-16 事发地点: 广东-东莞-**镇松岗管理区事发经过: 本人于3月9日晚19时上班到3月10日早上7时打卡下班,又在3月10日下午13点30分上班到10日晚上21点30分下班. 在3月10日上班的时间算加班么? 在4月16日算工资时未给我算上班。去找3月份的后勤主管要求给我算工资时对方否认有此事,随后遭其殴打,便于17日厂方将我辞退.4月16日晚在医院所花医药费要从我工资里扣除,再记了我一个大过(罚款50元).我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恳请告之

民事相关
2010-04-22 22:24:5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3月10日凌晨3点到7点的工作时间应当算作加班时间,应当付加班费。
    2.用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对劳动者进行殴打,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若打成轻伤或重伤,可以追究该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医疗费不得从工资里扣除,用人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不能行使罚款的权力。
    3.针对用人单位的严重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
  • 可以委托我们帮你维权。
    具体可以来电免费咨询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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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