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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3月9日晚19时上班到3月10日早上7时打卡下班,又在3月10日下午13点30分上班到10日晚上21点30分下班. 在3月10日上班的时间算加班么? 在4月16日算工资时未给我算上班。去找3月份的后勤主管要求给我算工资时对方否认有此事,随后遭其殴打,便于17日厂方将我辞退.4月16日晚在医院所花医药费要从我工资里扣除,再记了我一个大过(罚款50元).我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恳请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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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2 22:25: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