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结束产假继续回公司上班这段时间,由于剖腹产后身体较虚弱,曾在2010年4月8日.9日.12日,共三个工作日中感冒发烧,而且没有按时到公司上班,也没有到医院开病假单,以至给大家工作带来不便,影响了公司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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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单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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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还应当给予一定的授乳时间。
从你所述来看,你只是因为产后并发症才引起旷工,那么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酌情处理,可与单位协商,如果你的行为对工作确实有很大的影响公司也可以在哺乳期满后与你协商解除合同,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你就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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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如前两者均未做出规定,视旷工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影响予以确定。
2、建议到医院补开病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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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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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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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单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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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