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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4年前与一朋友租用他家的土地,用来作养殖蛋鸡场地,现在的投资约15万元左右。当时他母亲尚在,便与他签了土地租用合同。由于修公路和安置房,把他们全家的房屋占用了并实行了\\\"一锅端”政策。(及占用了房屋的家庭便全部征收他家的承包地)。在我原有合同中规定土地权以及土地附加的权益归他所有,但是土地上所有的附属物如房屋、场地凡是我投资所拥有的一册归我,期限为20年。现在他的大哥和二哥以父母的遗产为名,提岀重新修改合同并声称有权收回他们继承的那部分土地。如果真是这样将会给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请问:1、土地有继承权吗?2、是否按原有合同执行?3、现在这块地是否应收归集体所有?4、会对我有经济影响不?5、我该如何应对?

民事相关
2010-04-19 15: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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