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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于2008年9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一份财产分配协议,协议内容为将共有的二间商铺分配给女儿,一处私建住宅和一处商品房给男方。同年11月双方又签计一分协议,将私建宅也分给女儿。又于2009年12月双方再次协议将私建住宅分给女,双方并达成同意的协议,但是他现在反悔了。请问这分协义是有效的协议吗?这些协议是赠与协议吗?可以撤消吗?

合同纠纷
2010-04-18 18: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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