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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7年6月到公司上班的,自08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合同终止,至现在公司没有同我签合同,由于我一个月病假结束后到公司上班,公司不能提供原工作岗位,而将我调到外地,我没法接受此安排,于是公司要求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发给我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说明愿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做出赔偿,但他们计算出来的赔偿金,连补偿金都不如。他们依法应当提前一个月给我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现在他们这样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计算赔偿金才是合理的呢?月工资是按我实际所得工资乘以赔偿的月数吗?请律师帮我解答,多谢!

其它综合
2010-04-16 22:25: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