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若长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我所在的公司从我10年3月3日转正后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我提出辞职,是否也可以得到每月两倍的工资,是包括试用期还是从试用期过后算起(我司试用期为3个月)。还有我本人具体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证明该公司违反劳动法。我现在手头上有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助理批准我转正的申请表签字复印件(未盖公司公章),里面有具体的时间,还有公司的考勤卡,以及工资卡,请问这样的证据能否证明该公司违反劳动法么。如果证据不足的话,能否建议下具体要哪些证据。还有公司除那申请表复印件不可销毁外,其他类似考勤卡和刷卡记录等,都有可能被公司更改。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又该如何才能证明公司违反劳动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