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
2006年的时候,我妹妹受到政府照顾可以购买一套安居房,总共96平方,外加一个11平方的车库,总共累计22万元,但是由于当时我妹妹无经济能力购买,于是我出钱将房子买下,去登记房产证的时候写的是我妹妹的名字,因为只有写我妹妹的名字,房子才能拿到优惠。房子购买后我们双方签了一份普通的协议,大概意思就是主要证明放恣的钱是我支付的。
在房子购买后的三年期间我也确实是主动提过一旦有经济实力我妹妹是可以赎回房子的。现在,我妹妹有了经济能;力向拿回房子,可是我想让她按现在的市场价赎回,大概70万,你看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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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房子本来就登记在妹妹名下,因此不存在赎回的说法。
其次,当时是姐姐实际出了购房的钱,这只能说明是一个借款,你只能要求要回该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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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比较大,房产以登记的名字为准,你和你妹妹之间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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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值部分双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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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按照市场价打折吧。完全按照市场价,你妹妹肯定不会同意,而且双方关系会闹僵,这对双方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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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