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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枣庄开店,后在邹城开分店,有工作合同,员工一人在经营但是用他的名字注册营业执照,后来该员工多卖少报被我发现,进行查账时又发现该员工偷开另一店面,被我开除,其员工家长和我协商写下3万元千条后不理不问也据不还钱,我对其账目发现有7万左右货款没有了。逐诉讼法院告其侵占,但法院把我诉讼驳回,后上中级法院也被驳回,请问他们这样做对吗,其该员工家庭关系有后台,请问我还可以告他吗

婚姻家庭
2010-04-12 20: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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