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8年7月1日入职,2010年3月31日离职。期间公司和我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公司是在深圳宝安区民治。[我的工资每个月:1000基本工资+800固定津贴+100社保个人部分+100全勤(有时候没有)。口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第1、2月是1100/月,第3个月时1700]。我打算申请仲裁,请求经济赔偿。
我的证据有:
1.银行的工资明细。但工资都是老板从他自己个人的银行账户上划的。所以支付一方的名字都是老板的名字,而不是公司的名字。
2.盖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证。
3.社保的缴费记录。但情况和证据1相同。
请问:*1.我的上述证据是否有效(特别是证据1、3项)?效力如何?ps.这是我最想问的。
2.工资里每个月的100元全勤奖是否可算入双倍赔偿的范围?社保中的每个月的个人缴交部分是否算入双倍赔偿的范围?
3.证据的要有记载什么要点。
4.我工作的地方是物流仓库。我可以要求高温补贴吗。
5.我最多可以请求多少赔偿,怎样计算?我是自愿离职的。请具体写一下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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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有效;
2、可以算入双倍工资赔偿;
3、不明白你的意思;
4、应有高温补贴;
5、要详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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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详细了解案情,再确定权利范围确定请求事项,最后再根据请求事项固定证据。证据的确定,与申诉策略、仲裁方案有关,这是一个系统性工作。
2.全勤可以计入工资。
3.社保的个人缴交部分,也是工资。
4.请求项目、赔偿金额、证据等问题,建议在律师帮助下完成。
5.打官司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活,细节决定成败,即便自己做,也有必要当面咨询律师,详细听听律师的意见。
若还有疑问或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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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