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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7月1日入职,2010年3月31日离职。期间公司和我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公司是在深圳宝安区民治。[我的工资每个月:1000基本工资+800固定津贴+100社保个人部分+100全勤(有时候没有)。口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第1、2月是1100/月,第3个月时1700]。我打算申请仲裁,请求经济赔偿。 我的证据有: 1.银行的工资明细。但工资都是老板从他自己个人的银行账户上划的。所以支付一方的名字都是老板的名字,而不是公司的名字。 2.盖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证。 3.社保的缴费记录。但情况和证据1相同。 请问:*1.我的上述证据是否有效(特别是证据1、3项)?效力如何?ps.这是我最想问的。 2.工资里每个月的100元全勤奖是否可算入双倍赔偿的范围?社保中的每个月的个人缴交部分是否算入双倍赔偿的范围? 3.证据的要有记载什么要点。 4.我工作的地方是物流仓库。我可以要求高温补贴吗。 5.我最多可以请求多少赔偿,怎样计算?我是自愿离职的。请具体写一下计算方式。

劳动纠纷
2010-04-12 13:41:1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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