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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私人厂里做快一个月了(试用期两个月)加班费4.5一个钟,26天制,星期天加班没算双倍,平时加班到10点半,有时还连班加到12点半,跟他说了想不做之后,他们贴出通告说:“新进员工未做满7天的公司将不发放任何工资,试用期员工辞职按正常辞职规定执行,急辞扣全部工资的50%,提出后7天的扣30%,提出后一个月的才可发全部工资”不知这样的规定合不合法?要是我们想走的话是不是只能按他这个规定执行?有没有什么法律可以帮助我们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私人厂是不是没有法定法规可以约束他们?我们可以得到法律的援助吗?他们这样算是违法的吗?

损害赔偿
2010-04-12 14:52: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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