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于2009年5月4日与妻子在武清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当时双方同意离婚,女方要求男方给予30000元现金作为补偿,男方同意给予。就办理了离婚证。到了7月份女方母亲说其女有精神方面疾病,在某医院开据了诊断证明。这时民政局是否可以收回离婚证???民政局收回应走什么手续?现在离婚证还在男方手里.其女方就说不生效离婚,2010年2月再次上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再次补偿生活费医药费共计23000元.当时男方答辩是同意离婚,并同意支付医药费生活费的一部分,如果上次协议离婚无效的话女方这次要的23000元在那协议离婚时给她的30000元里扣,再次要回剩余的7000元,当地法庭受理了次安,判决是这样的.判决双方离婚,男方再次陪尝女方8000元.可是这8000元也没有著名是何款项,现在男方有些顾虑,这次再给她8000元以后是不是女方还有权起诉他要其他钱,为什么离婚证在手声称无效就次事我们能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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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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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一经民政部门登记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不是通过非法手段)。民政部门无权收回离婚证明。如女方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因此法院受理此案程序上存在瑕疵,如是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异议,法院应当受理。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法院再判决离婚,实属不当。建议就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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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证明有精神病的话,协议无效!应通过诉讼解决离婚。只要法院判决了离婚的话,再要其它的钱应有说法的。否则法院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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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为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责任能力,则双方的协议离婚可能是无效的,后来经法院判决离婚是合法的,因女方存在疾病,男方在离婚时需给予以女方经济帮助,应当是一次性,女方离婚后不能再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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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为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责任能力,双方的协议离婚是无效的。不能凭离婚证起诉。
但女方给予一次补偿后,女方不能再要求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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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