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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2月19日上午,彭**驾驶***号重型罐式大货车于永顺县方向驶往张家界市城区方向,10时30分,车行至S306线514km+700m一直线下坡路段,减速让行后车由***镇驾驶人梁*无证驾驶的***号小轿车过程中,被正在超车的小轿车撞击,导致大货车向前行驶近50米向左侧滑翻到,而小轿车左前后轮偏离道路冲向北侧撞到民房后又将步行出门的于**撞到,造成两车及房屋受损,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车***号,事发时的驾驶司机为一女性,系被交警认定的所谓“驾驶司机***”的女儿,而不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公交一认字〔2010〕第0219号认定的驾驶员梁**。 (三)、办案交警在事故发生后至2010年4月1日22:04时止,没有向受伤的当事人于**提取任何证明材料。 现***交警认定***号重型罐式大货车承担事故主要原因。实际是梁**女儿无证驾驶的***号小轿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交警要认定彭武**驾驶***号重型大货车负主要责任?而实际无证驾驶人梁*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
2010-04-11 13:08: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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