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12月21号进入公司,到2007年12月21号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要到2012年12月20号才到期。到2009年12月的时候,由于工作表现良好,基本工资涨到了3160元(在这段时间中工资变动没有签订协议,但是以前的工资单都有保存,工资单上面的基本工资是3160元),发2010年2月份工资的时候基本工资还是3160元,到4月5号该发3月份工资的时候,公司以不知道我的工资该怎么发为由,拖欠工资不发。我想知道公司可以拖欠到什么时候?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不是应该对我进行经济赔偿?如果对我进行经济赔偿其标准是多少?是2N还是N+1?(N表示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还有就是赔偿是从2004年12月21号算起还是从新劳动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号算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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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拖欠工资的话,可以以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按1的方式解除合 同的话,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为5.5个月的工资补偿
3、是N的方式 赔偿,因为是你提出离职的,那么,只有1倍,另外公司没有解除你的话,没有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的
欢迎来电,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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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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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拖欠工资。
2、拖欠了,你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公司要支付你补偿金。
3、补偿金的计算按你工作年限计算,一年补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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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从04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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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