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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五月起,经宁波市江东区拆迁办进行拆迁前期关于拆迁公示、 公告后,于当年10月开始对福明街道五社区进行拆迁。申请人地处邵家村洪昌墙门公堂二楼前半间的一处住宅,面积为壹拾伍点零玖平方米,于2008年4月10日上午,在被申请人未通知原告、未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房屋四周已无任何支撑,屋顶上靠侧1/3瓦被掀,四周墙壁木板靠北侧全部被拆,其它三面墙面大部分被拆,楼板被拆,宅内家什物品被清理一空。经邻居拆迁人员不听劝阻,2008年6月7日下午2时许的一场雨,把整幢房屋摧毁,申请人的住宅房屋成了一堆废墟,请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得当”,判决违背事实,故提起再审申请。 在一审中原告发现被告拆迁办,在实施拆迁行为前,没有合法的拆迁许可,我在再审中是否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
2010-04-10 08:53:0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依据刑事诉论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申诉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枉法裁判行为的。
    你所提到的在一审中原告发现被告拆迁办,在实施拆迁行为前,没有合法拆迁许可,那么在一审中已经作为证据提出的,在再申请再审时便不能作为新证据,所以,如果没有以上四种情形,是不能启动再审的。
  • 基本上是没有什么用的,建议你在当地找律师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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