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五月起,经宁波市江东区拆迁办进行拆迁前期关于拆迁公示、
公告后,于当年10月开始对福明街道五社区进行拆迁。申请人地处邵家村洪昌墙门公堂二楼前半间的一处住宅,面积为壹拾伍点零玖平方米,于2008年4月10日上午,在被申请人未通知原告、未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房屋四周已无任何支撑,屋顶上靠侧1/3瓦被掀,四周墙壁木板靠北侧全部被拆,其它三面墙面大部分被拆,楼板被拆,宅内家什物品被清理一空。经邻居拆迁人员不听劝阻,2008年6月7日下午2时许的一场雨,把整幢房屋摧毁,申请人的住宅房屋成了一堆废墟,请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得当”,判决违背事实,故提起再审申请。
在一审中原告发现被告拆迁办,在实施拆迁行为前,没有合法的拆迁许可,我在再审中是否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