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第二任前期物业在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合同后并未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情况下进驻小区,从事管理一年中服务质量不到位,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几次联系对方商谈,避而不见。到此业主委员会工作瘫痪。2010年3月25日经过召开业主大会调整业委会班子后,业主举手表决该物业退出聘请新的物业公司。后业主委员会将情况向社区及街道反映,经过调解对方确定时间谈判,但是对方并未兑现承诺,在有关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到场情况下缺席,多次电话催促仅委派一名管理员到场传话,以结算。账务为由拖延拒绝立即撤出。
-
根据物权法76条的规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该由全体业主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针对目前你说的情况,可以向该物业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就是房管局进行反映,请求房管局进行处理。
-
向房屋管理局反映此问题要求协助处理。
-
只要业主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合法做出了聘请新物业公司的决定,同时原物业合同期限届满没有续订的,原物业公司应当移交,否则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其移交撤离,要用法律手段维护业主权益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