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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7年4月份在我县购买楼房一套当时的价格是1350元一平米,与2007年11月15日交工。当时签一份协议。因开发商的原因,迟迟未能开工,见年4月份终于开工了,可是开发商又要我们每平米多交300元钱。请问我们该掏这部分钱吗?我们该如何维权呢?谢谢!

损害赔偿
2009-06-03 16: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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