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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叫康**,我丈夫(拓**)去世后,留下了三处工程,其中有一处工程基本已经完工,这里我称之为**工程。**工程是我丈夫以个人名义和李**(甲方)签订的,挂在了我丈夫生前所在单位(榆林市**建筑公司)的名下,但是这处工程与民生公司没有一丁点的关系。2004年,我丈夫因病去世后,李**(甲方)便和我方的技术员(麻**)勾结在一起。我多次要求李**支付工程款,但是李**以谁给他盖楼他给谁钱的说法拒绝,要不就是躲着不见我。后来工程经过验收,李**勾结麻**在不通知我们的情况下,便偷偷进行了工程结算!于是我将李**告上法庭,根据我从区法院所了解到情况,法官明显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是我方与麻**之间的经济纠纷案,而不应是我方与李**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对这样的理解,我无法认同,我认为,我方是和李**签证的合同,现在工程已经验收并出售,那么李**就应该付清所有款项,至于他给麻**的工程款,我们没有见过也没有收到过,那是他和麻**之间的经济往来,与我们无关。 请各位律师看看,区法院这样的认定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4-08 19:11:4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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