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四十条的第三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所说的重大变化是指什么?
我公司有一名厨师,因厨房解散安排到车间工作,他拒不接受,并指明要补偿,象这样的情况公司是否要做补偿,如果要补偿将怎样补偿?
公司意见:公司并没有辞退他,并且厨师的合同已到期,公司有也缺人手,所以公司安排他做其它工作与劳动法是相符的,所以坚持不补偿.
厨师意见:我定合同是厨师,现在要变更我的工作,我不适应,公司应对我做出补偿.
象这样的情况该如何解决,请各位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帮我解答一下(这样的工作调动是否算是重大变化),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