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前我是一个基层粮管所的所长,于2004年10月基层粮食企业职工(包括我的上一级粮站法人代表:站长)全员下刚,县粮食局委托站长管理原辖区内的国有资产,站长于是就委托原任各位所长管理原来粮所辖区内的国有资产,彼此都没有工资,站长就吩咐各所长将现有的房屋出租,租金不上缴可以作为自己的工资。事后各所就纷纷出租房屋,有合同方式出租的,也有口头方式出租的。我辖区内的房屋出租都是以合同方式进行的,那些合同有加盖原粮所公章的,有上一级站长亲自签并加盖粮站公章的,也有站长将已加盖粮站公章的便签纸交给我并委托我签约的。与此同事我也就给我的妻子签了一份租房合同,(我妻的合同与其他人的不同点就是期限略长一点)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拜托指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