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因生意投资需要本人向银行贷款,以一栋房产作为抵押,贷款时间3个月。当时贷款的事宜一直交给银行一位经理一手代办,可是本人拿到的贷款金额时,只有贷款数目的三分之二,不是贷款的全额数目,剩余贷款一直没有发放,导致当时投资彻底失败! 后来银行多次要求将房产收回拍卖抵消贷款,因贷款没有能全额发放的问题产生纠纷一直没有能够执行,同时当时贷款的公正证书出现问题,事后发现不是公正证书而是一份公正证明!法院当时判决最终裁定:不予执行。银行败诉。所以银行没有依据来执行房产。 一直到现在双方没有联系,银行也一直没有来过,可是房产证当时办理了(房产他项权证)。现在房屋面临拆迁,怎样解决??谢谢老师的回复意见给予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