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1996年到1997年期间先后向别人分批借款数次。在1998年3月才给债权人补写借条,但未写何时还款。在2004年我朋友在原来借条的基础上又补写说等经济好转后,再还钱,但仍未写具体的还款期时间。 有看到资料说,没有写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的时候算起2年时间。如债权人一直不主张权利,法律的保护期是20年 。 请问此借条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2004年我朋友补充的内容可否作为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证据?还是只是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重新计算时效,诉讼时效是20年还是2年呢? 如2004年到2010年期间有催过我朋友还钱,是不是可以把第一次催款认定为主张过权利了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