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我是一个个体煤炭公司,建有帐簿,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2009年度我销售原煤2000吨到江苏、武汉、湖南等地,与购货方订有合同,合同约定每吨销售价格为200元,合计销售收入为40万元,我没有向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每月申报纳税表上的数额为零,由我代办转运费、君杂费、船运费,费用由购买方承担.
经税务机关审查认为我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不能提供代办运费结算的发票;销售货物收取款项时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对我按混合销售行为对待,由于我没有开发票,无法确定其真实销售价格,税务机关认为其吨煤销售价格偏低,所以按照我2008年度的平均销售价格338元计算,不含税销售额为67.6万元,这样以来就达到了新析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税务机关责令我按17%的税率补缴增值税11.49万元。
1、请问税务机关的决定正确吗?
2、请问向我这种情况今后应如何核算减少税负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