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8月,我与对方当事人签定一个《联营协议》,由对方出资3万元,我出劳力,共同运销咸鱼,不论盈亏,每月要付3千元利润给对方。没有约定利息。后该款被骗,形成三角债。至1996年2月止,本人仅偿还1万元给对方。对方以不执行协议为由,96年10月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已还的一万元应视为利息。本金仍为3万元,本人应偿还给对方本息73896元,判决书没有写明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本人认为:一,该协议以联营掩盖借贷,以利润掩盖高息,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按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按第61条规定,只能返还本金2万元。二,联营协议中并无约定利息,将1万元视为利息无法律依据。即使要判利息,89年至96年以平均年息10%计算,两万元年息为两千元,7年也仅14000元,法院已多判3万元利息。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请复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