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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10月份,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在女方未到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2005年男方起诉1月后有自动撤诉)具体的判决:房子归女方(男方分的公房,是男方的名字),家里少量的存款归女方,男方有赔偿了2万元,车归男方,男孩自己选择女方抚养,那年孩子15岁。现在的问题是:当时女方未去法院,离婚判决书未拿,后边的手续也都没办理。现在女方也想通了,想办理离婚手续应先怎样办理?现在还需要办什么手续?房子需要过户吗?

婚姻家庭
2010-04-06 21: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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