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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单位领导安排我于2010年3月4日至12日到北京参加业务培训班,共12天,食宿培训班负责,路费回来后单位报销了,可是期间包括两个周六、周日,我都在北京听课,没有休息,可是单位不算我加班,不安排补休,说是单位十几年前某局长就这样规定,这合理吗?领导已经换了四人,法律也不断在完善,单位多年前的制度就一成不变吗,这符合劳动法吗?是不是侵犯了我的休息权,请你帮忙指点一下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0-04-06 15: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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