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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爷爷奶奶房子动迁,因为我们三口和爷爷奶奶户口在一起(但是没住在一起),动迁费中的16万余元中有我们家三口的5.5万元,爷爷当时以新买的房子将来他们“走”后归我们为由,用我们的拆迁费买了现在的住房16万左右(1992年的房子,只有居住权),房证上写的我爷爷的名字,没有我们的名字。2004年因为某种原因我们一家三口搬到爷爷奶奶的房子(即上面提到的房子),大概在2005年因为家庭一直存在房子问题,我父亲将我们原来居住的房子以4万元卖给了我姑姑,房款全部归了爷爷,当时爷爷承诺现在的房子归我们。但是由于目前奶奶需要人照顾,爷爷就想让我母亲全部承担全部的赡养义务(老人现在还有一子一女),我在外面工作,家里经济的主要来源,我母亲承诺老人雇人,她出一部分钱,但是老人不同意,所以想卖目前我们居住的房子,但只给我们一半的卖房款(大概20万),我们不同意卖。问题1:使用权的房子是否可以买卖?不可以的话是不是意味着老人不能卖房子?即便是卖也得我们母子签字?问题2:假设状况没有进展,一直以目前的情况发展,将来老人走了之后,这套房子将怎么处理?

继承
2010-04-05 21:03: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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