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我国自94年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如果你“老公”和K姐没有领取结婚证,则只能是同居关系,小孩属于非婚生小孩,其合法权益等同于婚生子女。
你和“老公”不属于事实婚姻。如你“老公”愿意和办理登记手续,则才能取得夫妻关系。
如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咨询。